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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更撫養協議書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7.24K)

一、離婚後變更撫養協議書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離婚後變更撫養協議書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雙方基於什麼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協議),一切都由孩子父母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為各自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只要不違反不危害孩子健康成長和法律規定就可以了。

2、變更撫養權:孩子撫養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等。

3、撫養權變更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自己約定)。

4、撫養權變更後,沒有撫養權一方()孩子如何探視(自己約定)。

5、其他約定。

二、法定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法律上雖然規定了變更撫養權的一些法定條件,但是就算沒有發生這些行為,是兩個人自願對撫養權進行變更的話,法院及有關部門當然不能強行左右對孩子撫養權的變更。可是父母親在決定變更撫養權的時候,不能什麼情況下都完全不尊重孩子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