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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派出所調解後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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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派出所調解後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代生活當中,如果遇到情節比較輕微的打架鬥毆的現象,那麼經過公安機關的處理之後,會對當事人採取一個調解的措施,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話,暫就不需要進行處罰了,但是也存在著很多人提起訴訟的問題,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打架派出所調解後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打架派出所調解後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其他法律規定

生活中經常發生打架鬥毆的事情,打架鬥毆容易造成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就以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但要是造成了人員重傷或導致死亡的,則就構成了犯罪,那麼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通常拘留。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 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 夥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 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或者。

在我們國家,如果打架,經過派出所調解達成一致的,暫時不需要再另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如果調解並沒有達到良好的效果,那麼依然需要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罰,或者是提出訴訟都是可以的,也可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