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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 閱讀(5.18K)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案外人可以申訴嗎?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三、是否在任何時候都能申訴?

不是。刑事案件應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

如果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未予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兩年申訴期限限制。

四、申訴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