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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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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判決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多少

上訴期是,簽收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緩刑不能當庭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二、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這就決定了當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決依法享有申訴權。這種申訴屬於訴訟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要求,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可以由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訴部門管轄的規定,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時,應當出具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提供原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對口頭提出申訴,本人書寫確有困難的,接待人員應制作筆錄,並有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般對於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才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發生上訴,也沒有提起抗訴的話,那麼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就需要按照一審判決書中的內容,實際開始執行,該釋放的釋放,該收監執行所判刑罰的就要送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