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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刑事訴訟 閱讀(1.13W)

刑事賠償書一般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尤其是對刑事判決中的贓款追繳,被害人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刑事賠償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關於刑事判決財產罰的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9、360條的規定,只有判處罰金、沒收財產兩項刑罰在沒有履行到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不屬強制執行內容。被告人房產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通過偵查、審判手段核實,做出刑事裁定書認定為非法所得後直接追繳退賠;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則不能對該房產適用追繳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財產損害賠償訴訟。

1、法律沒有規定繼續追繳贓款贓物可以立案強制執行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但該規定突出的重點不在於泛指所有的涉及財產內容的都可以執行,而在於規範刑事案件執行的法院地域管轄,綜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關於強制執行內容的規定分析,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的強制執行僅限於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項,乃是關於財產罰的執行規定,而非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此類強制的執行規範。只是在《最高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0條中的規定提及,當法院在執行沒收財產過程中發現執行財產中有需要退賠的,依法退賠,本條依然是指對沒收財產這種財產罰的強制執行規定。

2、追繳贓款贓物本身具有強制力

追繳贓款贓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在偵查、提起公訴、審判財產類犯罪案件過程中對贓款贓物進行核實、確認、查明去向並採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予以追繳退賠或上繳國庫的司法活動。追繳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內容和去向明確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繳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財產,本案被告現有房產無證據表明是非法所得,不能依申請進行追繳。且追繳贓款贓物的實施還具有時間性,因為追繳贓款贓物是刑事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其強制執行效力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延伸適用於審判結束後,譬如,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在逃的,法院不會還判決“繼續緝拿其他同案犯”。

3、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進行權利救濟

根據《最高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條的規定,因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責令退賠的方式彌補被害人損失,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追繳贓款贓物並不是被害人獲得權利救濟的唯一方式,沒有必要在判決認定非法所得已經被揮霍掉、經過追繳退賠還有部分未能追繳到案的情況下,還一味地“繼續追繳”,既然被告人還有其他合法財產,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避免繼續追繳下當事人無限期的處於等待彌補損失的狀態,及時維護合法權益,並能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被告人的合法財產進行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九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十條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託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刑事案件審理時,雖然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但若是對方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那麼法院是不會強制執行的。也即對於強制執行的情形,更多的會出現在民事糾紛之中,刑事案件由於贓物等大部分不屬於被執行的範圍,故此受害者可能並不能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