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羈押期間可以保外就醫嗎?

強制措施 閱讀(1.64W)

一、羈押期間可以保外就醫嗎?

羈押期間可以保外就醫嗎?

羈押期間不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是針對服刑人員的,看守所內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適用保外就醫,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1、保外就醫是針對服刑人員的,看守所內刑事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適用保外就醫,只能適用取保候審來解決問題。

如確需就醫也會被羈押至監獄司法系統的醫院治療和住院。

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

2、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而採取的變更執行方法。一般是以下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准,可以保外就醫。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癒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會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但是不管最後判處何種處罰,都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若是犯罪人員想要申請保外就醫,也是需要以刑事法律規定為依據的。根據法律規定,羈押人員是無法被保外就醫的,若是再被羈押期間,生病需要治療的,那麼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