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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監護人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1.95W)

監護人的責任承擔有:

當監護人的責任承擔有哪些

1、監護人負責養育被監護人、教育被監護人。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維護被監護人的權利與合法利益。

3、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監護人有該等行為時,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

(一)《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法典》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法典》第34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四)《民法典》第118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監護人的認定方式:

通常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是其親生父母、如若是已經成年的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的,為其法定配偶。如果說未成年人父母逝世的監護人:

第一級別:爺爺奶奶、姥姥姥爺;

第二級別:哥哥姐姐;

三級別:一些關係很好的直系親屬;

第四級別:就是在以上人員都沒有辦法照看時,需要有一些專門的機構進行照看。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父母,如果父母身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話就由法律上規定的其他人來擔當,不管是父母還是其他人,只要當了這個監護人的話都是要按照監護人的責任來承擔監護責任的,維護好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以及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