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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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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辯護詞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鑑於此,國家法律對姦淫幼女、猥褻兒童,以及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作出了相關規定。那麼有關的辯護詞怎麼寫我們來看看。

  陶××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某某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陶××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陶××的一審辯護人。

開庭前,我依法查閱了 法院 的卷宗材料,會見了在押被告人陶××,今天又參與了法庭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認為本案的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 訴 訟 法》第35條之規定,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 法律 為準繩”的原則,發表如下辯護 意見 :

一、辯護人對本案 起訴 書的定性無異議。

從認定 行為 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來分析,本案被告人陶××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37條的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在定性方面,本辯護人與公訴人的意見是一致的,沒有分歧。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陶××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1條“對 犯罪 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1、從犯罪事實、情節上看,被告人陶××將被害人閔×叫到自己的寢室內,起初是詢問被害人,午休時間怎麼不休息,在學校裡吵鬧會影響別人。嗣後以檢查身體為由,幫被害人將其褲子脫到其小腿處,對其進行猥褻。當被害人閔×喊痛時,被告人陶××立即抽出了手指。在此,本辯護人提請法庭注意一個事實,即被告人陶××在 實施 犯罪的過程中,是用左手的食指插入被害人閔×的陰部進行摳摸,大約進入兩指關節的深度,而不是被害人閔×在公安機關所陳述:被告人陶××舉起他的左手食指和中指,用兩個指頭在我解手的位置戳了兩下(見卷P38頁)。結合本案被告人陶××作案的思想動機以及追求的目的、實施的手段來看,他由於一時的衝動,為了追求精神刺激,通過摳摸本案被害人閔×的陰部,來尋歡作樂,滿足性慾為目的。因此,被告人陶××的動機、目的、手段等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提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2、從被告人陶××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來看,雖然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但是他是在學校裡喝多了酒,大腦處於昏迷狀態的情況下,突發產生猥褻被害人閔×的主觀意圖。儘管其行為性質不是十分輕微,但他對被害人閔×並沒有產生什麼危害後果。

3、從被告人陶××的悔罪表現來看,在案發後,於2008年5月16日上午歸案,被告人陶××就當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實,無任何隱瞞,並認真聽後公安 司法 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主動承擔罪責。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陶××的認罪態度是好的,且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了深刻的認識,並決心今後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所以,希望法庭在對陶××量刑時,依法從輕、從寬處理,能充分體現“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法制原則。

4、根據被告人陶××所在的學校反映:他過去表現一直很好,無前科劣跡,這次涉嫌猥褻兒童案,實屬偶發性的初犯,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危害後果。在這裡我想借此機會,忠告被告人陶××要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以後不要做有損於社會安定團結,有損於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這次法制教育,能改邪歸正,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 人民法

  辯護人:湖北某某事務所律師 黃某某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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