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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農業種植( | )產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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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南寧市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生產人: 

收購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生產人負責為收購人種植生產 ,並按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要求種植生產 畝, 生產人向收購人交售的數量為 千克(公斤),交售的時間為 。

第二條 收購人負責收購生產人種植生產的 ,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為 。

第三條 生產人產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條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交給收購人收購,每千克(公斤)的收購價為 。收購期間,若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由雙方協商提高收購價;市場價格下跌,本條約定的收購價不變。

第四條 生產人應保質、按期、足額向收購人交售種植生產的 ,在完成約定的銷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收購人收購生產人交售的 總價為 ,結算的方式為 ;結算的日期為 。

第六條 收購人負責向生產人提供種植生產 的技術資訊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可約定由收購人向生產人收取技術培訓資訊服務費,具體為 。

第七條 如需收購人向生產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農膜的,具體的價格為種子 ;化肥 ;農藥 ;農膜 。

第八條 因收購人技術資訊諮詢指導培訓服務失誤或者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等有質量問題給生產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收購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生產人交售的 經檢驗不符合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的,收購人可以拒絕收購;經雙方協商,收購人可以降級降價收購;造成收購人經濟損失的,生產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條 生產人因自然災害(如高溫乾旱、低溫寒流、暴雨洪澇、颱風、冰雹、蟲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購人交售 的,應及時告知收購人,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 生效,於 失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生產人 收購人

生產人: 收購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