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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衝派出所故意傷害案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閱讀(2.53W)

一、石家衝派出所故意傷害案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石家衝派出所故意傷害案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傷情鑑定的時間一般什麼時候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三、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故意傷害行為當然可以先到當地的派出所去報案,派出所會根據當時的情況,在24小時之內開傷情鑑定委託書,等傷情鑑定報告出來以後,派出所才能決定是否要立案,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