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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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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案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案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二、故意傷害罪怎樣處罰

達到了故意傷害的定罪標準,滿足構成故意傷害主客觀要件,依據主觀惡意和客觀結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具體來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在故意對他人的人身實施傷害行為的情況下,並不一定就會造成很嚴重的損害結果,若此時沒有造成什麼損傷,或者僅僅是造成了輕微傷的話,那麼就不能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定罪處罰。但是不管是造成了怎樣的傷害,實際其實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都是不會被免除的。而在輕微傷的時候,往往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