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輕傷可以不立案嗎

刑事立案 閱讀(2.16W)

輕傷可以不立案嗎

輕傷可以不立案嗎

1、就算是輕傷只要是受害人報警之後,相關的公安部門就要執行立案,如果受害人沒有選擇報警的話,就不會立案。如果受害人在報警之後公安並沒有執行的話,可以去公安機關的管理部門進行反映,如果反映沒有得到結果的話也可以直接起訴。

2、如果受害人不選擇報警想要私下進行和解,那麼雙方可以達成一定的協議,加害人需要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並且需要支付其醫藥費。如果在達成協議之後,加害人沒有按照協議上的內容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那麼受害人應該可以尋求警方的力量保護自己的權益。

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提交的報案、自首以及各種材料,相關部門應該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立刻進行排除審查,調查結果如果顯示其確實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話,應該立刻立案調查;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其不存在犯罪事實的話,就不需要再繼續審查了,但是需要把調查的結果及時的反饋給當事人。如果控告人對結果表示不服,也可以申請複議。

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此案件應該立案偵查但是沒有立案偵查,或者是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但是其沒有立案偵查的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人民檢察院應該要求當地的公安機關明確說出不予立案偵查的原因。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的話,應該即刻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自接到通知之後應該立即立案。

5、如果的你輕傷經過鑑定之後已經達到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的話,但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當地的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6、同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21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造成侵犯,被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案件。如果經過複議或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公安機關還是不予立案的,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