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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立案 閱讀(1.03W)

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走私了合計1-5噸的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或合計5-25噸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或合計20-100噸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
2、雖未達到相應數量標準,但作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走私,或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走私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