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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走私廢物罪才立案?

環境汙染罪 閱讀(2.32W)

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什麼標準下走私廢物罪才立案?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並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