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走私文物罪,是 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處罰
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走私文物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按前三個標準處罰。
注: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減少走私文物罪的死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