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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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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智慧財產權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  侵犯商業祕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並將著作權、商標或者是其他的權利,用於經營盈利的,只要非法經營收入達到一定的金額,那麼就可以會滿足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此種情形,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同時還會被審判機關判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