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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為什麼不傳喚當事人?

刑事立案 閱讀(5.98K)

一、立案偵查為什麼不傳喚當事人?

立案偵查為什麼不傳喚當事人?

立案偵查不傳喚當事人的可能原因是並不需要通過該當事人進行取證,立案偵查當事人肯定是可以自己提交證據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或者委託代理人提交相關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偵查獲得的證據效力大小的確定

在對證據進行稽核認定過程中,如果發現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法院在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在合議庭合議時認定。法庭發現當庭認定的證據有誤時,應及時予以糾正。在庭審結束前發現認定有誤的,應當重新進行認定;在庭審結束後宣判前發現認定有誤的,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更正並說明理由,也可以再次開庭予以認定;對有新的證據材料可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的,應當再次開庭予以認定。

三、刑事證據收集的原則

1、全面取證規則。即司法人員在調取證據時,應當儘可能的全面調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證據形式不僅要窮盡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還要儘可能地全面調取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也是確保正確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證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已作了詳盡的規定。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式合法、方法得當。主體合法要求證據的調取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調取證人證言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員調取;辯護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必須徵得人民法院的准許;司法人員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的照片、錄影以及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等。

3、反對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控告的事實負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控方舉證不足,則將承擔其主張或控告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法律後果。被告人不負證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責任。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一般都會傳喚案件的當事人,也有可能會傳喚其家屬,在沒有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並沒有拘留該當事人,這是由於雖然公安機關一般是受到報案之後才會開始偵查的,但是卻不能保證該當事人確實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