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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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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什麼?

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什麼?

刑事立案後長期不偵查規定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批捕之後不偵查說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如果已經批捕,公安機關應繼續偵查,但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二個月,屆時需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在檢察院起訴審查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屆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訴,偵查階段人一直在看守所,期間可以由當事人家屬或者委託人及本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我們國家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一樣的,在立案完畢之後需要進行偵查,偵查過程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所負責,如果在長期不偵查的情況之下,那麼是屬於一種不作為,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