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存在著委託律師,因為律師,他們具有專業的知識,並且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調取上映的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來說,在刑事訴訟活動當中,任何一個階段都不可以和犯罪嫌疑人接觸,只能夠委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