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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適用特點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6.58K)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適用特點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適用特點有哪些?

1、立案範圍的“公益受損”性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一種全新的訴訟型別。通常認為,公共利益是指由不特定多數主體享有的,具有基本性、整體性和發展性的重大利益。如對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汙染了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物質損失難以直接認定的,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要求被告人恢復原狀或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就顯得非常必要了。

2、適格公益訴訟人的“唯一性”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屬於公益訴訟,其起訴主體必須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而能夠提起刑事公訴的主體只有檢察機關,依附於刑事公訴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只能由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一併提起,故而,檢察機關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唯一適格公益訴訟人或起訴主體。

3、訴前公告的“非必要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否需要進行訴前公告,這一點在兩高發布的《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以特定的犯罪行為發生且提起公訴為前提,在此類訴訟中檢察機關是唯一的適格訴訟主體,因而無須與民事公益訴訟相等同,無須必經訴前公告程式,只要直接與刑事公訴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

4、訴訟請求的具體化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質上是兩個訴的合併,所以對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分別有各自具體的訴訟請求,並在起訴書中寫明。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檢察機關應當有足夠的證據支援。比如引入“專家意見”,用以作為認定事實、支援訴訟請求的根據。

5、起訴方式可靈活化

兩高聯合釋出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在人民法院對該刑事案件判決前,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均可以向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之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文意上,“附帶”是指另有所補充,順便,非主要的。據此理解,此類案件中刑事公訴為主訴,只是順便審理民事公益訴訟,如果另行起訴,則與順便、補充的本意有所背離。

(二)“一併審理”就是附帶訴訟,附帶訴訟的立法本意應當是降低司法成本,如果將刑事公訴與民事公益分兩個訴起訴到兩個人民法院,是一種訴訟資源的浪費。

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件是什麼?

1、民事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物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

(三)從保護公益的角度出發,由案發地人民法院一併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更有利於保護案發地的公共利益。

作為一名合法公民,但凡有一定的行為能力都需要承擔自身應盡的義務的權益,以及從社會大環境汲取更有益社會的舉動。大集體、大環境的構建需要每個人共同參與和改善。公益的存在就是為更好更和諧的環境創造有益的東西。若是違反相關規定也是要付出相應的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