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一般購買假幣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9K)

一、一般購買假幣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購買假幣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三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

第二條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出售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臺幣行為的處理。對於偽造臺幣的,應當以偽造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罪定罪處罰。

購買假幣是縱容假幣在貨幣市場中的流通。對我國的經濟造成嚴重的危害。一般概念上說,購買假幣是明知假幣而進行購買使用才會構成該罪。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使用假幣是不會觸犯刑法的,但是明知還並且進行使用幫助流通則是違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