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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使用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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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使用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使用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持有假幣罪既遂處罰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二、持有假幣罪審理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製造假幣是屬於一種侵害到我們國家的貨幣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行為予以遏止,如果有人員使用假幣,也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需要按照使用假幣的數量來進行不同的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