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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78K)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二、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在當代的社會,計算機資訊系統對一個國家的計算機網路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有人員存在,突破計算機資訊保安保護的行為,這屬於違法的行為,同樣的為其提供工具幫助的也是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