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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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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以外的其他單位不能構成受賄罪。

2、單位受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立案標準:

1)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單位受賄罪的重要特徵是將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歸單位所有,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後私分、中飽私囊的,則不適用本罪,而應以個人受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行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單位受賄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單位構成受賄罪的情況下,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判刑標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要對單位單獨判處罰金。國有單位的主管人員都是國家公職人員,若單位構成受賄罪,該公職人員也會被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