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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認定 | 受賄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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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認定,受賄罪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單位受賄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本罪的物件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並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受賄行為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於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於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單位受賄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