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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這種違法的事情介紹人有什麼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3W)

一、賣淫這種違法的事情介紹人有什麼罪?

賣淫這種違法的事情介紹人有什麼罪

介紹他人賣淫構成介紹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資訊網路釋出招嫖違法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並罰。

第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在違法犯罪活動中,根據介紹人起到的作用,公檢法機關也要追究介紹人的刑事責任,至於具體構成什麼罪,要根據違法的事實確定。但是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介紹賣淫罪,賣淫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