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深圳市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深圳市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深圳市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後,每增加盜竊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①入戶盜竊;

②攜帶凶器盜竊;

③扒竊。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7)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二、六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的,盜竊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綜上所述,我國對盜竊罪已經做出了懲罰規定,對於不同的省市會有不同的懲罰準則,目前深圳市主要是從盜竊的數量大小、嚴重程度來確定其量刑標準,根據不同的標準確定其應該進行何種懲罰。此外,對於盜竊根據其現場情況的不同,比如使用器材而進行行凶,對應的懲罰也是較其他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