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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盜竊罪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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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盜竊罪定罪量刑標準

【入刑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認定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深圳地區(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數額較大”起點為三千元以上;

“數額巨大”起點為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為五十萬元以上。

【注】 特殊情況下,“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盜竊文物】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其他按照盜竊罪規定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