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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39K)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目前貸款已經是很多商人、企業家都不陌生的了,但是在經濟形勢不景氣的形勢下,某些行業的中小企業貸款還是比較有難度的。於是,某些人就會去聯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關係,可能會產生違法發放貸款。那麼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33、34條)

關於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2條第4項)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應該是合法的途徑,將錢由合法的途徑貸給有需要的人。這些人應是有還款能力的,並且應是會用貸款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的。而違法發放貸款可能會導致資源的浪費、銀行死債的增加,是不利於經濟的健康執行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