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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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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中國的社會還是一個人情社會,辦事第一感覺都是找熟人。但是無論是找熟人的人還是被的熟人,如果利用手中的權利做一些出格的事,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銀行信用社信貸人員往往手裡都有點權力,現在貸款的人有日益增多,信貸員在審批貸款時就更應仔細審查貸款人的資料了。那麼假如信貸員私自違規為他人發放貸款,此時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可以從該罪構成要件入手。

1、客體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滿足以上四要件的情況下,即可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處罰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關於“數額巨大”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實踐中,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在發放貸款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嚴格按照內部的規定來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稽核的,要是不符合發放貸款的條件,這樣的情況下自然是不允許發放貸款,否則就有可能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而實踐中需要先對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作出認定,才能知道是否真的構成此罪,然後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