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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怎樣追償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8.28K)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怎樣追償?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損失怎樣追償

1、違法發放貸款罪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借貸者賠償,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例當中,是因為工作人員放貸的這個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說明知當事人不具有還貸能力仍然向其放貸,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材料都是一些虛假證件,還不加以稽核。違法放貸的人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法律責任,但借貸行為不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