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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何時生效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W)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何時生效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要是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那麼此時可以向監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進行審查之後才會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同時會下發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那麼這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何時生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何時生效

決定之日起生效,送達之日執行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哪些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分析上文後,我們知道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何時生效法律規定決定之日起生效,送達之日執行。至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終止與適用的條件,本站小編也同時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