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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行為怎麼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5W)

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行為怎麼辦?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犯罪行為怎麼辦?

對於是同一犯罪的,正常進行訴訟,犯罪金額累計計算;對於是另種犯罪的,依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次,會同原有罪名,予以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補充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准,其程式仍稍顯冗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偵查過程中存在新的犯罪事實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對相關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發現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