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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立案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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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犯罪立案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犯罪立案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犯罪立案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寫明訴訟雙方的的基本資訊、犯罪事實以及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據等等。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過程中,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同時,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二、經濟犯罪立案程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型別:

(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

立案申請書的目的在於向公安機關說明違法犯罪或者訴訟案件的相關具體情況,以便於公安機關審理通過後對所提交的訴訟案件立案審查,需要對訴訟的經濟犯罪的基本情況,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涉及的人員單位等等要素進行核實並提交相關證據給公安機關 ,才能完成立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