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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立案偵查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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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犯罪立案偵查流程是什麼?

經濟犯罪立案偵查流程是什麼?

1、受理案件,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2、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3、決定立案,《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註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燬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等。

對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型別來確定是否需要立案偵查,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的立案情況也是不同的,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立案偵查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諮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