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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認罪程式有什麼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3W)

被告人認罪程式有什麼規定?

想讓法官能夠做出最公正和正確的判決就需要當事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支援,而原告想要得到法官支援訴求的結果就需要主動提交完備的證據,但是如果被告直接承認了相應的犯罪行為就可以使得審判更加快速地得到解決。那麼,被告人認罪程式有什麼規定?

一、被告人認罪程式有什麼規定?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聯合分佈了《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下簡稱簡化審(意見)),確立了對被告人認罪案件實行普通程式簡化審。被告人認罪,作為適用簡化審的前提,就產生了實體上程式上的特殊意義。意見的出臺主要為追求迅速審判的目標,因為審判效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是否科學與文明的重要標尺之一,世界各國一般將訴訟效率作為刑事訴訟的重要價值加以追求,加上針對我國近些年來案件日益增多的現狀,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處理案件成為司法部門努力的目標。其中,以被告人對指控的態度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程式分流是各國的通常做法,簡化審使以被告人認罪為標準來實現案件的簡化審理在我國成為了現實。

簡化審《意見》對被告人認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對指控基本犯罪無異議,並自願認罪,即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或承認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的事實著眼點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實,是否“基本”、“重要”、“主要”,關鍵看其是否與定罪量刑有關,只有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無異議才構成被告人的認罪。如果是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表明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存在重大異議,就不能認為被告人認罪而適用簡化審理程式。

簡化審程式在實踐中縮短了庭前的準備時間,簡化了一系列庭審步驟,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法庭當庭認證,此類案件一般可當庭宣判。這些審理程式的簡化,明顯加快了庭審速度,原來需要半個工作日才能審結的案件,現在用1小時左右的時間就能審結,許多案件一般10-20分鐘就可以結束,基本當庭宣判,上訴率人氏 ,基本無抗訴、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對於被告人數量比較多,事實比較複雜的案件,更實現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緩解了法院的案件積壓、拖延壓力,又保證了案件處理質量,也使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的權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實現。

被告人出於自身的原因或者是為了得到審判機關較輕地處罰而主動地承認其真實地犯罪行為,法院就可以結合原告的證據和被告的認罪材料並通過簡化了的審理程式審判整個案件並得出相應的結論以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