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被告人認罪酌定情節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88K)

被告人認罪酌定情節有哪些?

案件處理過程中,我國有法律明文規定各種犯罪情形的處罰形式和量刑標準,但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販毒案中有犯罪分子主動認罪並提供線索,供出團伙和交接方式等,在審判時會酌情處理。那麼,被告人認罪酌定情節有哪些呢?

一、實踐中常見的被告人認罪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認罪。按照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坦白的,可以從輕處罰。但在受賄、刑訊逼供等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較為隱蔽,犯罪行為人反偵查能力強,突破口供難度很大,有必要以減輕處罰換取其認罪坦白。調查取證量或調查取證難度極大的案件,如盜竊、詐騙數百起,被害人遍佈多處,公安機關偵查困難,此類案件也有必要以減輕處罰換取被告人認罪。

2、被害人過錯。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過錯,被害人存在一般性過錯的,對犯罪人可從輕處罰,但是,如果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如生活上虐待、欺凌犯罪人,挑釁、侮辱、謾罵犯罪人甚至事前對犯罪人實施過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則有必要對犯罪人給予減輕處罰。

3、犯罪動機。一般情況下,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只是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是出於孝道、家庭責任或者解決溫飽之動機而實施犯罪,則有必要考慮減輕處罰。

4、退贓。目前,犯罪人退贓也是酌定從輕情節。在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不會輕易選擇退贓,因為對他們來說,退繳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贓款,只是從輕判處幾年。對於此類案件有必要以對犯罪人減輕處罰,換取其全額退贓,以最大程度地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二、《刑法》處罰規定

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總之,被告人認罪酌定情節包括了犯罪者的認罪態度,認罪後的悔過心理、表現情況等,對於犯案後主動投案自首,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退還贓款,或者還能幫助打擊犯罪團伙,提供重要情報的,被告人的處罰會相對從輕或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