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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挪用公款罪入刑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7W)

一、廣東省最新挪用公款罪入刑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廣東省挪用公款罪入刑數額是怎樣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時,應結合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和案件時間進行判決。判決時,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調查,保護我國國家財產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的案件案情進行判決這類違法人員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