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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7W)

一、危險駕駛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二、危險駕駛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綜上所述,危險駕駛罪並不像有些民眾理解的那樣,危險駕駛罪就僅限於醉駕,在我國,飆車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一般只有同時具備以上4方面的構成要件,才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