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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規定有慣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2W)

一、現在法律規定有慣犯嗎?

現在法律規定有慣犯嗎?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說,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說,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為作為定案根據。我們認為,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們主張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即立足現實,聯絡歷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又看到現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把兩者統一起來考察。

二、慣犯的處罰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

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三、累犯和慣犯有什麼區別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具體區別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罪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後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並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並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

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後罪而言的。由於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綜上所述,慣犯成立要有兩個條件,首先是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還有就是要在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就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