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犯罪團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5W)

一、犯罪團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團伙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犯罪團伙人數較多二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團伙的主犯和從犯有什麼區別?

《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條又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對主犯和從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個人以上參與犯罪行為的就可能是犯罪團伙,對於此類犯罪行為,若是其中一個罪犯自首,交代了自己在犯罪活動之中擔任的角色,且若是對主要的犯罪方向等都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那麼在法院最後宣判量刑時,會受到的處罰是比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