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8W)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事,軍人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身份,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軍人犯罪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我國也規定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那麼許多人都想要知道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犯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觀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確的要使軍人脫離所在部隊,不履行服兵役義務的目的。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煽動”是指宣傳、鼓動的行為。煽動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發表演說,進行廣播或者郵寄宣傳材料、散發標語傳單等。這裡應注意將煽動行為與軍人家屬、親友因確有困難,寫信讓服役的軍人早日轉業回家等情況區別開來,後者不能按犯罪處理。

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實施煽動行為、煽動多名軍人或者軍隊的高階人員離開部隊等情況。

二、那麼,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一般認為:

(一)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員。如果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為武器裝備肇事罪。

(二)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使用武器裝備去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裝備槍支殺人,動用艦艇、軍用飛機走私等,如果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一般應將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作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個情節從重處罰。但是在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或者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等嚴重後果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三)區分本罪與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界限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客觀方面都有改變武器裝備 (槍支)原有用途的行為,其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為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其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屬於結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行為僅限於出租、出借槍支,且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屬於行為犯。

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屬於過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屬於故意犯罪。

在具體案件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軍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變槍支的編配用途。由於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鑑於行為人是軍人,故可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規定,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

(四)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和對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對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規定可以包括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中某些行為的規定。當指揮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表現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時,如果是平時,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如果是戰時,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因為戰時犯玩忽軍事職守罪的法定刑要重於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法定刑,如果仍適用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規定,將可能造成罰不當罪的結果。

首先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其次必須是從事了山東軍人逃離部隊的這個行為,最後還必須要情節十分嚴重。最後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困惑的可以在當地照律師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