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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團伙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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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組織犯罪團伙如何處罰?

有組織犯罪團伙規定是什麼?

有組織犯罪團伙規定是三人以上、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臨時糾集起來的一種犯罪組織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特點是:

(1)團伙組織成員具有低齡化、近習性、糾合性和流動性等特點;

(2)組織形式鬆散,無嚴密的組織紀律,無固定的團伙頭目和骨幹成員,無明確的分工,也無嚴格的紀律約束,靠成員之間的共同興趣和心理默契來協調行動;

(3)無周密的犯罪預謀,無固定的犯罪目標,其活動具有隨意性、突發性、地域性、數罪並犯等特點。

二、犯罪集團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

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

共同故意犯罪範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團伙犯罪的性質屬於惡劣情節型,法律上一般會從重處罰的。但是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會在量刑上從輕處罰(比如未成年犯罪團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團伙型別的作案法律當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需要三人以上,而且也是需要根據其所犯的罪行,在共同犯罪當中起到的作用來確定。主犯,相對來說判決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