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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團公司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3.09W)

有的時候,業界人士其實能夠從公司命名上對公司的整個資產狀況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了,就像是普通人在聽到某某集團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並不會覺得兩者有什麼大的區別,但要知道也不是隨便什麼公司都能夠在後面加上集團這兩個字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成立集團公司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成立集團公司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成立集團公司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鑑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二、集團公司資金管理的原則

資金管理是集團內部控制中確保資金運作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內容。集團資金管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點:

1、集中性原則

從國外跨國公司的實踐來看,事權可以分散,但財權必須集中。若集團內部沒能形成高度集中的資金管理指揮系統,缺乏統一規範的財務資金調控制度,沒有統一的資訊平臺,資訊傳遞渠道不暢,財務資料、資金結算不集中,則集團總部難以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相關資訊,無法實施有效的管理、監督和控制。集中性原則就是要保證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團全部的資金,為實現集團公司戰略目標提供資金支援與保障。

2、協同性原則

協同性原則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對不同職能之間的資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二是對不同產品之間的資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三是戰術資金與戰略資金要有合理的比例關係;四是集團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相互調劑、相互融通資金的關係;五是與集團外部的企業或合作者共同協調和投放資金,達到共贏。

3、效益性原則

效益性原則是指集團應儘可能將資金投放到能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專案上,使更多的資金參與週轉。但從貨幣資金的特點看,求利性必須服從於及時性需要,只有在滿足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方能獲取利潤,否則企業可能出現支付困難。

4、權變性原則

權變性原則要求企業集團的資金投放與管理不能一成不變,必須及時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競爭對手的變化等做出相應調整。[3]

僅從國家對於成立集團公司的一些條件的限制就能夠看出能夠稱之為集團公司的是具備很強的實力的。對集團公司的總公司,分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分公司的數量都有著非常明確的要求,所以集團公司一般都是公司在後期經營越做越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