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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審中未分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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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審中未分割債務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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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未分割財產上訴狀二審可以分割財產嗎




    一審未分割財產上訴至二審時,二審一般會認為一審漏判,需要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如果當事人提出了調查財產的請求,一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或者沒有查清財產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就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如果二審法院經過調查有尚未查清的財產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離婚案件中,一審法院應當查清夫妻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二審時發現雙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審法院尚未查清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一審判決;



    2、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