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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集資2021年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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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集資2021年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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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飛速發展,各種新型犯罪活動層出不窮,非法集資就是其中一項。非法集資呈現形式多樣化,我們一不小心就會上當。為了打擊這種違法犯罪活動,提高公民對非法集資的警惕性,我國近年來不斷地加強對非法集資的宣傳,那麼,最高法院非法集資2017年最新解釋有哪些呢,小編將為大家做出詳細的解釋。

最高法院非法集資2017年最新解釋是什麼?

(一)基本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三)表現方式

非法集資涉及內容廣泛,方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四)危害性

1、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2、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由於非法集資的呈現方式比較多樣化,所以,我們一定要對非法集資有所瞭解,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體改警惕。我國最高法院對非法集資做出的一系列詳細解釋,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認清這種非法犯罪活動,我們只有瞭解它,認識到它的危害性,才能有效的杜絕這種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