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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7W)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物件是金融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界限是以實施該行為即可論罪,不以數額論,數額只是情節之一。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偽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偽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偽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為,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為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偽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本罪在客觀上可以由下列行為構成: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影印、拓印、繪製等製作方法,非法制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等。

所謂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裡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銀行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對銀行結算憑證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所謂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的憑證和證明,有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

所謂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

所謂銀行存單是指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帳號、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模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者以編造、冒用某金融機構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手段偽造信用證。

所謂變造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所謂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作為進口商的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受益人的一種在其具備了約定的條件以後,即可保證由開證銀行或支付銀行支付的約定金額的保證付款的憑證。

所謂附隨的單據檔案,主要有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由於國際貿易中的貨物運輸路途遙遠、時間較長,為避免因長途運輸或遇有意外情況貨物受到損失,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人大多采取為貨物投保的方法以轉移由此造成的損失。商業發票是賣方向買方簽發的貨物價目總清單。在商業發票中,賣方要對所作的交易作客觀的全面的敘述,因為商業發票不僅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而且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的依據。使用信用證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時還需要附其他的檔案,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

4、偽造信用卡的。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髮卡機構發行給使用者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使用者的帳號或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入一定的密碼等資訊,行為人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使用者的信用卡。

所謂信用卡,是指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使用者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