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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行政枉法裁判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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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行政枉法裁判罪怎麼處罰?

犯了行政枉法裁判罪怎麼處罰?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審判活動中。這裡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對於枉法裁判罪的處罰,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如果是過失的話,是不可以認定為本罪的。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審判人員,發生在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而做出了枉法裁判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