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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嫖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關於嫖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很多看似提供正常服務的地方都暗藏著齷齪的勾當,比如說賣淫嫖娼。近年來,國家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然而卻制止不住。這種通過金錢進行性服務交易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就會受罰,那麼,關於嫖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賣淫嫖娼的認定:

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至於具體性行為採用什麼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

《關於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

二、我國法律法規對賣淫嫖娼的行為的規定主要有三部:

1、《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為了嚴禁賣淫、嫖娼,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第一條組織他人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條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二)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二條關於強迫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規定處罰。

第四條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第五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負責人和職工,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隱瞞情況或者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使違法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十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第一條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根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第三條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條收容教育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根據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計委、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基建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五條收容教育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輔導、醫務、財會等工作人員。 第六條收容教育所應當設定收容室以及教育、勞動、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

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週歲以內嬰兒的;

(四)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將《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修改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 第八條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決定實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副本應當交給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並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條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收容教育所對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

檢查和治療性病的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

第十一條收容教育所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和有無性病實行分別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收容教育所應當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禁打罵、體罰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員。 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管理。

第十三條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並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學習生產技能,增強勞動觀念。 被收容教育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所獲得的勞動收入,用於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員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設。對參加生產勞動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收容教育所對勞動收入和支出應當單獨建帳,嚴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應當實行文明管理,組織被收容教育人員開展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

第十五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入所時攜帶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應當造冊登記,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員離所時將原物交還本人。

第十六條收容教育所應當允許被收容教育人員的家屬探訪。 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遇有子女出生、家屬患嚴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所的,由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擔保並交納保證金後,經所長批准,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 保證金收取辦法由公安部規定。

第十七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給予表揚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對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延長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收容教育期間發現被收容教育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對收容教育期滿的人員,應當按期解除收容教育,發給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並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

第二十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死亡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組織法醫或者指定醫生作出死亡鑑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檢驗,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填寫死亡通知書,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屬不予認領的,由公安機關拍照後處理。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賣淫嫖娼方面的法律知識了。由此可見,關於嫖娼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有三部,並且都對這方面的各種問題的處理進行了規定。這種通過錢財發生不正當關係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的良好風氣。女性朋友更要自尊自愛,杜絕這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