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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由哪些構成?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1、客體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由哪些構成?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著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巨集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指違反了國家對此類單位的國有資產分配管理規定。例如違背了國家關於國有資金與企業資金的分帳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進而私分國有資產者。

所謂以單位名義,是指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並由直接責任人員經手實施,公開或半公開地以單位分紅、單位發獎金、單位下發的節日慰問費等名義所進行的活動。

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行為法人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按人頭分配給本單位全部或部分職工,這裡所謂個人,指的是該單位的職工。

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僅有上述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認定本罪的客觀基礎,還必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者,本罪存觀要件才齊備。應當注意的是,對這裡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換言之,由於單位職工眾多,因而按人頭私分的結果,每一個人所分數額即便並不大,但私分總額大者,仍應成立這裡的數額較大。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國有資產的管理是由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認定的,為了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還專門出臺的相關的法律規定,並要求對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進行了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構成要件來對有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